来源:人民网-青海频道
自2021年7月起,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青海版块陆续收到数条网民留言反映,往年西宁市民可通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平台、青海银行公积金办理窗口、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等途径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但2021年7月以后却被告知不能办理。
其中,2022年8月12日,网民刘先生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建议恢复公积金物业费提取:“现在大家都有房贷车贷,还要养孩子缴纳社保等,经济压力大。”
群众留言。截图自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收到留言后,西宁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回复: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停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自主住房物业费政策”的要求,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6月9日起,取消“物业费提取”“购房配套费用提取”两项提取业务事项。
留言得到回复。截图自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住房公积金明明是自己的钱,为啥不能提取出来缴纳物业费呢?
本网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住房公积金是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储金,具有互助性和强制性。使用时,主要作用在于为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所以具有专用性的属性。因此,住房公积金在存储期间需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如购房、缴纳房租,或偿还住房贷款等,只有限定公积金的用途和提取额度,才能确保这笔长期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如果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提取使用。
而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保障住房问题的范畴内,所以“物业费提取”业务事项被取消。
另据了解,为及时贯彻《通知》精神,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落实:
一是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只支持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二是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的规定,同时贷款额度取消上浮20%政策,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是制定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响应和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制定三级预警响应机制,分级执行政策措施,确保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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