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650 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 14484 元。
根据 2018 年 10 月 18 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1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1650 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我市职工 201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650 元。如市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根据达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市 2018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828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职工 2019 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 14484 元。
据了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执行。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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