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支付房租的;
(六)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的;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或异地自住住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拆迁购买安置房
提供本人名下拆迁所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结算清单原件。
(4)购买军转房
提供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
2.提取金额: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军转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拆迁购买安置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结算清单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1)(2)(3)项,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2.提取金额:《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自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
(3)第二次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上述(1)、(2)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大修证明出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退休提取
职工退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退休证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五)支付房租提取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也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名下无还贷记录的,可按下列规定一年提取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2)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已婚职工需夫妻双方)至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未婚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已婚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或结婚证原件)。
2.提取金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年租金确定。年租金大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按账户余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金额按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取上限确定。
(六)偿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或职工偿还异地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2)本人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
2.提取金额: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含)以上,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
(2)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九)遭遇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职工或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突发事件是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的情形。重大疾病参照我市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确定为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以及精神病等。
1.提取要件:
(1)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其中,职工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缴费依据原件。前述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2.提取金额:
(1)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的,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出境定居提取
职工出境定居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2)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一)被判处刑罚提取
职工被判处刑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法院判决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二)职工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经公证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职工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转账提取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由单位指定经办人携带: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介绍信原件。
(3)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4)单位存款账户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2.提取金额: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职工补缴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收益,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原件。
2.提取金额: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被列入旧住宅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职工,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时,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三、提取其他要件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六)、(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职工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二)、(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二)职工依据第二款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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