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
本市2019年至2020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上限标准最高不超过2053元,
下限标准不得低于64元。
其中,
月缴存额上限较上年度1812元提高了241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月缴存额上下限1、依据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430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 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7108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053元。
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 45号)文件执行,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8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4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1、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缴存单位可在5% 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 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据介绍,2019年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年检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各缴存单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管理部或通过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
来源:池州日报
记者:秦峰 图片 来源于网络
编辑:陆琴 责编: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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