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保障进一步做好全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以缴存职工需求为导向,在全区全面实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全区各地(州、市)购房可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可向购房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地中心不得设置购房地限制,不得停办异地购房贷款业务;购房地中心不得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因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要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简化担保能力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履约能力统一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后,全区各中心互认,不得重复评估,贷款中心可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协议》。
三、进一步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压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流程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将贷款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属地登记原则,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合同签订,达到放款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四、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全区通办”。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住房公积金“通缴、通提、通贷、通还”服务的通知》(新建金〔2021〕5号)要求,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全区通办”,方便缴存职工异地办理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异地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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