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简化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这两个证明被取消↓↓↓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8]55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要件进行简化。具体如下:
一、取消借款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证明;
二、取消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本规定自2018年8月27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4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存量房贷款评估报告的通知 ↓↓↓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存量房贷款评估报告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8]55号)的通知要求,简化办事流程,不断提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服务水平,经中心研究决定对存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存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房产评估要求;
二、存量房贷款额度根据《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产总价款进行确定。
邯郸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便民新举措,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压缩办理环节↓↓↓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继全部取消资料复印件、开展住房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实现提取资金“秒到账”等系列改革后,中心再次推出便民新举措,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沿用了二十余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正式退出舞台。
三个环节压缩为一个环节
二十类提取业务全部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程序由原来领取申请表、单位审批盖章、住房公积金办理三个环节压缩为一个环节,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不用再到单位审批盖章,省去了单位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往返奔波, 职工仅需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及基本资料原件(身份证、婚姻证明、一类银行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办结。
秦皇岛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提取业务和增设业务办理处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将这样调整↓↓↓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业务和增设业务办理处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1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按此项规定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内不得在原缴存单位重新开户。请职工在销户提取办理前,务必向原单位确认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账户在原单位管理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①原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②提取人身份证③提取人名下的工行、建行、农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之一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账户在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管理的,申请提取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①提取人身份证②提取人名下的工行、建行、农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之一。
提取业务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身份信息应当与提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开户证件信息完全一致,否则无法提取。凡身份信息不一致或缺失的,由原单位对职工信息进行更正。
二、为切实方便职工办事,减少群众等待时间,缓解提取大厅的业务压力,我中心自2018年9月1日起,新开办三个银行网点业务办理处,分别为:建行东港路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建行银都广场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工行文化支行(秦皇半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同时,扩大银行网点办理处的业务范围,已开办的山海关、北戴河、道南办理处及新开办的三个办理处自2018年9月1日起,可办理的业务类型调整为:
1.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不含贷款结清提取及需要修改信息的还贷提取);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业务;
3.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
4.离退休提取业务;
5.解除合同并封存6个月以上提取业务;
6.公贷按年自动提取签约业务。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5日
定州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开办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
关于开办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借款人:
为简化提取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偿还贷款,提高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我市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对冲还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信用良好,两年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款记录。
二、提供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三、扣划方式
(1)委托提取还贷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其当月公积金贷款本息。
(2)当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由系统自动转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
(3)扣划时间为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约定还款日。
四、办理流程
(1)对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签订《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2)对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并签订协议书。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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