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吉林市从7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调整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638元,确定吉林市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909.51元;下限为2021年吉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760.00元。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此前已完成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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