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全面深化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20〕8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长春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长府〔2020〕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你市要落实试点工作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务实推进,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为我省和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梳理总结创新案例和经验,及时向商务部、省政府报送试点成效和经验做法。
三、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协同推进,指导和协助长春市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政策保障,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对下放的服务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落实执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试点经验在省内复制推广。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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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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