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的《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了解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增加2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已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补助5元,已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将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同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和补贴标准按当地原代缴政策实施。
此外,长春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