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首先要了解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所谓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
《民法典》第420条对“最高额抵押”进行了界定,该条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当事人的约定实现债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在现实生活中,最高额抵押贷款或者是最高额抵押买卖合同,即:借款合同和商品买卖合同是最高额抵押的基础法律关系两种合同。
这里的最高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额,而不是“本金”的最高额。
现在各国的立法理论以及实践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债权额及最高限额,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金(主债权)最高限额说;第二种观点,债权最高限额说,认为:最高限额是指本金,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合计最高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没有优先受偿权。《德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第398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采用的是“债权最高限额说”。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去约定。也就是说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的范围不但包括主债权,也包括本金等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而采用的是“债权最高限额说”,与《民法典》第389条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根据特殊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有特别约定的,特别约定使用优先,最高院采用的是债权最高限额说,这对以后的法院判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我们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的参考。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以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是担保未来债权的,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债权额的多少都是不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将来无论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硬笔书法#每日一典#听音乐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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