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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

2022-12-07 09:03:29来源:新京报

我国长期分割监管的债市,又迎来一个统一规则落地。

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监管的统一上迈出重要一步。

《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设置并披露信披事务负责人;当债券发生违约,企业应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方也应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披义务。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同时,《管理办法》也提出,债券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投资说明书,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公告,新规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债前要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强化信披法律责任

去年12月,三部门曾发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体现出强化发债主体责任、提升投资者保护力度的总基调,本次正式版文件再次明确了相关原则。

据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除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等之外,还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信披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并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从具体条例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债前,应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以及监管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近年债市“雷声”不断,今年四季度又出现3A评级主体违约的黑天鹅事件,引发一阵市场“打折”潮。对债券发生违约的,《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应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也应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企业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据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中的这一点,是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说明书,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同时,《管理办法》对债券投资者也提了规范要求。

新规明确,债券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前述提及的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说明书”,对债券投资人意义重大,投资人得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各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安排,做到“知己知彼”“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企业信披可以联系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披负责人应由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如未披露的,视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新规发布背景:债市融资大幅增加,监管从“割裂”向“统一”提速

我国债市规模已高居世界第二。Wind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债市总存量超过113万亿元,其中信用债存量38.7万亿元,较年初增加5.9万亿元,年内净融资规模超过3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前述负责人称。

不过我国债市长期分离。早在1990年12月,沪深交易所就开辟了交易所债券市场。1997年6月,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债券交易活动。自此以后,我国债市被分割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两大市场间长期存在着相互独立的审批、托管、交易、清算、监管等两套体系。”上海证券研究所固收首席分析师胡月晓分析称。市场分离状态下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债市定价效率不高,以及市场隔离使得市场竞争异化,同一品种在不同市场上流动性不同等。

更为复杂的是,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管理部门和上市交易场所都有所不同。例如企业债的管理在发改委,证监会负责管理公司债的发行,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则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注册。

近年债市“一体化”提速,有关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统一市场的规则,包括建立债市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等。今年7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第7号文,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利于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让债市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功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赵泽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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