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决定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此次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之后第三个全国性的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品种,是又一惠及民生的重大“金融工程”。
而且,更值得提出的是,此次债券发行方式日臻完善,防范风险的意识也更加增强,为保证该债券发行运行在规范健康轨道上,财政部做出了发债期限与棚改项目配对、确保偿债收入来源、专户管理、市场化公开发行等四项政策规定,可有效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克服无序规划与过度融资,从根本上堵塞过度发债、挤占挪用和营私舞弊等问题出现。
很明显,此次发行棚改专债在制度上有了可靠的保障,将会产生重大社会经济作用:首先,该债券依靠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为地方政府打开了合法举债的“前门”、堵上了非法举债的“后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意识和举债行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再次,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棚改资金困难。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8年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开工580万套,棚改资金需求量大,将专项债发行到位,可有效破解棚改融资困难,破解当前政府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显现的资金规模不够、持续性不足等困局,确保棚改顺利推进,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增强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确保民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
而且,棚改债发行也将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影响,之前地方政府棚改资金主要由国有平台公司向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贷款,占棚改项目投资的比例达到97%以上,国家、省级财政仅提供2%至3%的棚改专项补助及配套资金。显然,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棚改上承担了较大的资金压力。
而棚改债券发行无疑将有效拓宽资金来源,使资金压力由单一政策性银行向所有金融机构、企业或全体民众转移。这就是说,棚改债券既可由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国内所有企业认购,也可由居民个人购买,这既拓宽了棚改资金渠道,也大大缓解了政策性银行压力,更可破解棚改融资瓶颈。
当然,如果银行金融机构认购债券过多,也等于变相增加了资金压力和负担,其结果必然会使金融机构丧失一定的资金主动权和灵活性,对实体经济发展不利;尤其在利率市场化、银行存款增长放缓及融资成本上升情况下,银行购买低利率棚改债券,远比信贷投放获利低,对银行金融机构依然存在利差倒挂现象,也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依然承担了一定的政策性职能,影响盈利能力。
很明显,尽管棚改债发行可能对金融机构形成一定负面影响,但金融部门应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到棚改在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缓解城市二元结构矛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及发挥稳增长、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中的巨大作用,全力积极参与棚改:
一方面,棚改将成为金融部门融入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渠道,也为未来信贷投入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方向,对此金融机构要抓住发行棚改债机会,一是积极认购债券,助力棚改债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二是对棚改配套相关设施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为棚改总体目标完成提供有效支持。
另一方面,发挥金融整体合力,综合金融服务整体优势,为棚改提供全方位金融方式,主要在资金流向、结算支付、贷款利率、服务效率等方面提供方便或优惠,让利于民,有效降低棚改成本,发挥金融支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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