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若遭遇工程款拖欠,很多时候乙方未必有精力或者有条件去跟甲方打官司,不仅耽误事,还未必能拿到钱。于是,有时候乙方会考虑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纷繁复杂,具体案情又五花八门,因此,了解清楚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对每个工程企业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债权转让一般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全部转让,第三人就取代原债权人成了新债权人,如果部分转让,第三人则仅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成为债权人之一。
债权转让首先要保证转让人的债权是有效的,其次必须保证债权有可让与性,双方必须达成相关转让协议。同时,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知晓,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那就无法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建工领域特定情形债权转让效力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有效,但建工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合同无效,并不会导致债权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在建工领域,即便是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权利,其向第三人转让工程款债权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情况下的债权转让效力
在建工领域,工程款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对具体金额的纠纷,双方无法就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因此,债权人往往不可能等到数额确定后再进行债权转让,那么,在工程款数额还没确定时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虽然债权最终金额尚不确定,但这只会影响债权转让数额,而不会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标的额确定后,如果债权转让金额在标的额范围内,受让人可如实向债务人主张,如果债权转让金额超过了标的额,不足的部分,受让人可再另行向让与人主张。
《民法典》中债权转让新规定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关于债权转让也有了一些新的规定,针对金钱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算有不可转让的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意思就是,债权人能在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能将金钱债权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当事人曾约定了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转让,并由此给债务人带来了额外费用,那么让与人需要承担这笔费用,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将这笔费用用来抵扣债务。
结语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债权转让是一种快速收回工程款的方式。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甲方没办法再依靠合同约定来限制债权转让了。这无疑那些还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一旦被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转让,那么除了会增加发包人、总包单位债务履行成本以外,还会增加一些经济风险。
不过,这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更好的消息,当然了,债权转让并非催收工程款的最佳选择,因为其往往会伴随着一些额外的成本。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还是选择起诉,施工企业都应该多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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