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那我欠的花呗是不是不用还了?”
昨天,发改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该文件一经发出,立刻引起热议。不少人提问,有限责任公司一旦破产就不会被追责,那个人破产了还要还债吗?
个人破产不仅意味着财产被统统没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在很长一段的监管期内所得收入也要上交,只留下勉强生活的部分……
当然,如果真的走投无路了,个人破产也不失为一个保障生存的办法。
“创业失败也不用再‘赌命’了。”有网友这样评价。
01 日益凸显的问题
重庆人李先培是个“山顶洞人”。
这当然不是他自愿的,但由于生意血本无归,背负巨额债务,他只能选择住到山洞里躲债,过着没有电、没有自来水的生活。到记者采访时,他已经有13年没与家人联系了。
李先培在与家人的电话中表示:“如果不能还债,不能体面地回去见家人,那我就会一直在这里了却残生。”
但是实际上,被法院限制、债权人追偿、还背着“面子”问题的他,从没找到过像样的工作,更别说还清欠款。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以及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增高,个人还不起债的情况越来越多。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规模已经达到9万亿。
除此之外,有些情况也是一直存在的,比如天灾、重病、创业失败、事故赔偿等,都会让个人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从而背负起无法偿还的债务。
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目前的执行案件中约有43%都“执行不能”,简单点说就是这些人真的没钱了,即使法院用尽一切措施,也还不了。
面对这些“老赖”,国家只能把他们列为失信人,限制他们坐飞机、乘火车什么的,但对解决问题帮助不大。
这是一个死循环,债权人拿不到自己的财产,债务人失去了“从头再来”的机会。
就像李先培所说,人不死,债不亡。
02“半部”破产法
在此之前,虽然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说法,但个人破产制度在世界上还是很常见的。
如果要追根溯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再之后,中世纪的英国和意大利将它推行;到了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个人破产已经成为了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正因如此,还有人调侃我们的企业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
和广大债主一样,国家也担心个人破产会“有漏可钻”。
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在之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以银行信用体系为主,难以对个人信用进行全社会综合管理,谁都不知道有人前一秒申请破产了,下一秒又会去哪里花钱。
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失信人比守信人生活更好的情况,从而引发社会的混乱。
不过随着近年金融科技的兴起,大数据等技术也被应用到个人信用管理上,个人征信系统不断完善,金融等系统的互通互联,躲债、逃债将越来越难,个人破产也就成了可能。
03 是“东山再起”的机会,不是“逃废债”的港湾
说来说去,最让人担忧的还是那个问题——欠款人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从某些方面来说,是的,但这样想就太天真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以说,个人破产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
首先,一旦法院确认个人破产,就会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车子等全部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拿来清偿。
任何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属违法,不仅可能撤销破产申请,还可能遭到处罚。比如在德国,个人破产时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或者谎报隐匿财产,将被处以6个月的拘禁。
而破产之后,许多国家都对破产人设定了监管期,一般是4~5年,这期间破产人的所有收入都将受到严格的监管,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外的财产都要交由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同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澳大利亚,且如果受托人不同于,债务人不能出境。
曾经申请个人破产的艺人钟镇涛在面对媒体时说到:“我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由于这些措施将对破产人的信誉、工作、社交、婚姻等许多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轻易申请破产。
对我们来说同样如此,个人破产给了债务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但绝不是老赖“逃废”债务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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