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入的实际确认
1)、熟练掌握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从性质上看,只要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或已确认就可确认会计收入的实现,即要做会计收入入帐处理;从手续上看,货已发出有发货单据,货款已收到有收据或银行进帐单,如果同时开出发票,那确认收入实现无疑,如果没有同时开出发票,从准则的要求看应该确认收入实现。但根据供销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视情况而定。
2)、不同时开具发票的收入确认原则:如果购货方已明确表示不索取发票(包括普通发票),或对方无法提供专用发票资料,则可直接以不开具发票的销售入帐(增值税要计的);如果不管货款是否到帐,购货方暂不要专用发票或本单位因销项太大交税太多不能向外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能以收入实现的形式入帐,因有发货单据,所以可以“发出商品”科目的形式从仓库中转帐出来,这样发货单据合法有效,又保证此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不在本仓库中体现,不过这时要对“发出商品”科目设置二级科目即:购货单位名称,以清楚哪些单位有哪些商品未正式做收入的帐务处理。若未开票就直接做了收入的会计处理,购货方再索取专用发票,就会出现重复收入入帐处理,虽然可以把前期未开票的收入冲红,但这种做法不符合税务局的收入确认原则,很容易造成税务处罚。虽然以“发出商品”科目过度处理,不完全符合相关定义,但能够基本说得通,关键是可以有效处理不同时开票的帐务。
3)、其它收入的帐务处理:这里的其它收入是指企业不对外公开的收入,是非法的收入,会计人员在做它的帐务处理时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虽然从会计法的角度企业所有的收入都应该对外申报,但中国的国情是很多企业都有非法收入,尤其是利润空间不大或竞争激烈的企业更是如此,不然就面临破产或倒闭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在实际招聘时就看有没有处理非法收入工作经验。当然从长期看,会计假帐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2、 成本的实际确认
1)、这里所说的成本指具体项目、事项或商品的对应成本,即已对象化的费用。它与项目核算基本上是一一对应关系,所以在实际确认某成本时,首先要考虑是否有对象存在,否则不能随意归集费用。
2)、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分成资产成本和营业成本两大类,其中资产的成本确认是最多最复杂的,也是最难把握的。而营业成本则是资产所有权转移时资产成本的一种转化。所以最终还是体现资产的成本形成上。通常的资产成本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在实际业务中很少发生,所以不用去探讨实际确认的问题,我们现在主要关注的是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资产成本的确认问题。
3)、工业中材料采购成本,通常就是合同买价形成的成本,至于运杂费及其它附带费用,如果所占比重较大或很容易分类归集,当然可以计入材料的资产成本中去,不算入期间费用中,这是会计法所要求的处理方法;如果所占比重较小或费用数据杂乱不容易分类归集,则直接做期间费用处理,不列入材料资产成本中去。至于如何处理,关键是看会计的经验水平和业务需要的判断。对于商业企业中的商品采购成本,因商品品种和数量多且杂,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只考虑合同价成本,其它杂费均列入销售费用中去,这样既减轻工作量,也可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样处理如果有其它重要杂费在期间费用中反映,则可把某项杂费单独反映其合理性。
4)、服务行业中的成本因没有明确的对象,在归集其成本时完全要看财务管理的目标和会计的经验判断。通常按服务项目分类,当然这个分类项目一定要有收入,否则这个项目不能列入。其次是有些成本费用是由几个项目共同承担的,如果不能准确分配费用,还不如直接归到期间费用中去。顺便强调的是,在给项目归集成本费用时一定要按费用的重要性原则列示明细,其它小金额或偶尔零星费用则可归一某种费用中去,因为对于某项目来说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可能有十好几种或几十种,会计在核算或反映时不可能逐一全部列示出来。这对于工业中的制造费用列示也是一样的。
5)施工行业或特定项目服务成本核算,也是有大部分成本费用可以直接列入对应的项目成本中,还有相当多的费用不能直接需要分配计入项目成本。至于哪些费用、如何分配,在实际工作首先考虑重要性和简单易行的原则,再考虑准确性原则。这与会计理论是有一定差别的,当然核算出的成本与对应收入不能太离谱。
3、 费用的实际确认:
1)、这里的费用是指不划入成本核算的其它所有费用支出,既包括正常情况下的期间费用支出,还包括应该计入成本核算,但因金额小或无法分配的成本支出。当然这个没有计入成本的费用比重不能太大,必要时应附注说明。否则成本核算和期间费用的核算没有实际意义,也为经营管理提供了错误的决策依据。
2)期间费用内部的划分确认:一般情况财务费用就有两、三个明细科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有外汇记帐的可另设一个“汇兑损益”科目,财务费用确认内容明显易判断,在此不用多说。这里主要是要划分营业费用与管理费用的确认问题,通常情况,业务简单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不设营业费用科目,只设管理费用科目,其它企业要设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科目核算,两个科目的明细设置本着重要性和不能交叉的原则就行。
3)、费用确认的实际依据:在实际业务中,确认费用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内容上属于费用,形式上要有费用的合法依据。有些支出的确是费用,但就是不提供发票之类的关键票据,这时如果金额较大,则不能在当期确认费用入帐处理,只能暂时做往来处理,待票据到达后再转入费用;除非对方明确承诺在本期内补给票据能做费用处理外,既使这样还要跟踪票据的索取,否则下个月要转到往来科目。如果金额较不大,不是指定单位的票据,可以暂做费用处理,票据后续补上即可。对于金额很小的费用支出,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发票,可以用收据做为费用报销凭证。有些支出不属于费用内容,但因长期挂帐或已经形成呆帐,金额较小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出具说明转入或冲销费用,金额较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要去动它,让它继续挂着,可以在财务说明中予以概括说明即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内部借支或个人垫支在外发生费用支出因长时间不报帐,会计对费用得不到确认。如果出现许多类似情况,会计部门要规定报销时限,以保证费用核算的准确性。顺便说一下长时间不报帐的坏处:一是期间核算费用不准,二是增加审核费用真实性的难度,三是往来帐不正常,不能准确预测财务资金状况。
4)、制造费用的实际确认:它实质上是成本化的费用归类,是与产品或项目直接相关的间接费用支出的分配核算。它也是遵循重要性和简便宜行的原则,在这里不用多说。
4、 债权的实际确认
1)、直观地说债权在会计上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中应收项目及预付项目,在实际确认中应遵循保守谨慎的原则。注意只要是往来明细末级科目中是借方余额的均是债权,是贷方余额的均是债务。不能以非末级科目的借、贷方余额来判断。这在学习理论时很清楚这一点,就是在实际中被绝大多数没经验的会计忘记或忽略。还有一点值得提出的是,无经验的会计往往在债权和债务两方均有相同业务单位,在明细帐中分别记录,在报表中分别确认。这样做法是不对的,除极少数互不相干的业务分开记录外。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根据业务单位平常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来确定一个往来科目,把另一个不要的科目余额合并到一个科目中,如果要分清业务类别,可以分几个末级科目来处理。这样一个业务单位不论业务如何复杂,最终的结存余额就是它的综合债权债务,一目了然。如果同一业务单位分开债权和债务在会计记录和报表中反映,一是容易造成债权和债务均虚增,不能准确反映资产和负债情况,二是帐目混乱,给对帐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债权的实际确认依据:一是要有真实的业务内容,二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凭据。从会计的角度上看,第二点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第一点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证据消失,只有第二点才是索取债权的长期有效凭证。如在债权在两年内没有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重新确认,就是保证债权的司法有效追索权。在实际业务中,合同、收据发票、送货单和验收单及银行单据等与业务相关的其它凭证都是债权有效的凭证之一。对于这些单据凭证,尤其是关键的重要的单据一定要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具有有效凭证的作用。现在收到的电子邮件也可以做为有效单据凭证。
3)在实际业务中,有很多债务人因与债权人有其它纠纷关系,对债权不予确认,如果会计人员没有足够的有效依据,是不能确认债权的,即使确认了,债务人也不认帐。当然若是冲销债务金额的,是可以暂做债权处理(我方为主动方)。对于长期无法索取的债权,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已经无法索取的,即使是感觉无法收回的,也不能冲销债权,只能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有意不偿还的大额债权,会计人员要注意对帐时间的司法有效性,防止长期不对帐无法进行司法起诉。还应注意的是,有些职员从债务人索取的款项迟迟不上交财务部,或干脆卷款离开单位,所以一方面要求职员在外借款或收款必须经财务部许可,同时要求债务方在未经财务书面同意,其支出的款项与单位无关,只与职员个人发生借支关系。
5、 债务的实际确认
1)、债务的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和预收项目,当然有借款和发行债券的也应纳入,不过这种业务很少发生,金额的确认也直观了当,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债务的报表金额确认与债权的确认方法是一样的。对于业务的债务金额,会计上应做充分的预计,而不是保守的谨慎的原则。
2)、债务的实际确认依据与债权基本相同,只是债务的实际确认是被动确认的关系,债权的实际确认是主动确认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因业务纠纷常常不确认对方的债务,这时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好完备的手续后财务部门才能确认债务。所以会计在确认债务时一定要查实数据来源的有效性,不必因对方威逼、哄骗或本单位相关部门口头承认就盲目签字盖章确认。如果本人对此债务难以确认,则可请示上司领导解决为宜。
3)、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或职员为了掩饰过高的成本或费用,常常进行债务延期确认,这样会计无法把握当期准确的成本费用,除核算不准外,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也逃避责任。因此会计人员要求业务部门必须限期申报债务。这在工作中常出现会计帐面没有记录,若干月后有人要求确认债权或索取款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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