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准入门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进一步放开准入
《财经》记者 龚奕洁/文 袁满/编辑
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5月份银保监会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9月份金融委提出“金融开放11条”后,一次集中的政策落地,提出了吸收存款下限放宽至50万元人民币等九条政策修订。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10月15日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情况吹风会上表示,他并对更多外资金融机构来华经营表示欢迎。
据刘福寿透露,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九条外资开放新政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九条:
银行:
一、放宽准入门槛:
1. 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
2. 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二、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
3. 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
4. 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5.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存款的下限从100万元人民币降为50万元。
四、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
6. 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7. 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保险:
8.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9.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前一位外资银行观察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外资行在中国展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准入门槛高,所以一般只有国际大型银行才能进入;而大行要开展分支行和网点扩张、揽储有下限要求,在资管、信用卡、投行等业务上也难以大面积展开。
刘福寿指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
两部《条例》修订后,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刘福寿表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这次修订是落实前期自主开放措施。”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指出,此前,银保监会已放宽银行业、保险业的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并将继续落实此前提出的12条开放措施。
曾刚指出,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将继续兼顾效率与稳健,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要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进入模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和节奏。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此外还要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外资银行看重什么?“这和监管前期表态基本一致。”一位外资银行从业者表示,“但具体吸引力,要看各家的判断和发展规划。”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对外开放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信心,而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的策略包括: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增持中资机构股份,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等方面。
从目前情况看,在外资银行已经入股且持股比例较高的银行中,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可能成为外资增资重点关注的目标。
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并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在重点区域与重点业务方面,外资银行可充分发挥其全球金融服务能力和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与中国整体的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潜在可拓展的空间包括:服务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大项目;根据我国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经济带重点项目的支持;境内外业务联动,针对中国的中高端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全球化、一站式的私人银行服务;申请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在资管领域的业务优势,并以此作为零售业务拓展的突破口。
瑞穗银行(中国)副行长深潟智博表示,该行目前重点关注的开放政策有两方面,一是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二是外资投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渣打银行方面则表示,未来将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渣打优势和专长的领域,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债券市场开放、跨境贸易等进程,着力于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包括国企、外企、私企和个人等各类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不少外资银行基于自身特长,还对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特定领域范围表现出兴趣,而监管在相关业务领域的开放也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在资产管理领域,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7月份在2019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也在积极推进。而亦有外资行高管曾对《财经》记者透露,对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也表现兴趣。
外资机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开放也有诸多阶段性进展。2016年,银保监会表示支持外资银行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业务;2017年中国对外宣布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等。
“中国这次金融开放的力度较大,但要进一步吸引外资银行、保险业,仍要进一步优化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前诉外资银行从业者表示。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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