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经营所得需要自行申报;
2.非居民个人无综合所得;
3.居民个人分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为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为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2.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3.军队干部取得的补贴、津贴中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熟悉):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4.军队干部取得的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熟悉):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5.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8.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工资:免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9.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劳务取得的所得(27项)
包括:翻译、审稿、书画等劳务。
2.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董事费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VS劳务报酬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包括权利继承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VS稿酬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
1.界定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收透明体;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2.自2008.10.9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1.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1)对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对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2)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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