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为重点,以规范村干部权力运行为核心,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根本,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工作整体效能,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在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同时,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威信,支持和协助村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注重因地制宜,明确村务监督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和乡村振兴发展相适应。坚持多元参与,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开展村务监督工作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到2020年,达到队伍结构优化、权力责任明晰、工作运行规范、作用充分发挥、监督更加有效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1.明确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2.严格选人标准。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选优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还应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保证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3.规范产生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按照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村民本人自荐提名确定候选人,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民主推选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地要旗帜鲜明地严格选人标准,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
4.建立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行为被查处的,煽动、组织或者参与越级上访、无理上访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缺额后,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新的成员。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进一步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权限
1.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反馈;支持、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2.享有权利。⑴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⑵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做出说明。⑶审核权。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⑷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⑸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3.履行义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认真完成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但不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献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等组织的有关活动,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
1.明确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⑴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是否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具体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是否有效实施。⑵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⑶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主要是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⑷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情况。⑸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⑹村“两委”成员履职情况。主要是村“两委”成员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⑺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2.规范监督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监督:⑴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⑵调查了解。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⑶提出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出工作建议。⑷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委监委报告。⑸通报反馈。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3.完善工作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⑴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议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⑵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⑶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县、乡组织的培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⑷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都要有专人如实记录,并作为村务档案存档,以备查阅。⑸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指导,形成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合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探索有效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方式和途径,领导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依规监督,从源头上遏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切实保障其工作正常运转;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监督权力的象征,要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和管理,保证专人专管、固定存放,确保村务监督工作的法定效力和严肃性。
(三)强化培训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各县(市、区)要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核办法,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四)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相关组织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由村党组织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及时总结经验。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及时将成果上升到政策制度层面,强化机制创新。要充分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吉办发〔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