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18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非公开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4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18日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4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次级债券(第4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太证C4(145623)。
3、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期发行的次级债券期限为3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款项自付息日期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7月18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到期日:2020年7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4、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15、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3年的“17太证C4”票面利率为6.00%,本期付息每手“17太证C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7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18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太证C4”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太证C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七、本期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伍莎莉、陶玲玉、吕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519、010-88321997、010-88695305
传真:010-88321587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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