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1月10日,生态环境部就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答记者问。据悉,《准则》共包含四章三十一条,对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准则》的印发,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是否为趋紧?强制披露又有多远?
“这次已经是强制披露了。我觉得不是紧不紧的问题,而是实不实的问题,环境信息披露要更加透明可信。”青悦环保创始人刘春蕾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准则》最主要的意义在于‘细化、可操作’,这是与全面施行注册制配合推进的。”
对资本市场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据查,此前证监会披露的上市公司定增再融资反馈意见文件,部分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已经被监管部门追问环保信息。比如,华旺科技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中,监管部门追问: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等。
再看近期的一些定增预案,如双良节能、万顺新材、香山股份等,在公告中提及募投项目报批情况时,或有涉及是否已取得环评报告,但均未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按照《准则》来看,2月8日之后,此类信息将新增为依法披露事项。
具体来看,《准则》年度报告规定了关键环境信息提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况,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
而每一部分又有更为详细的披露“明细”。以年度报告为例,单就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来看,企业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信息,主要水和大气污染排放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噪声排放情况,扬尘污染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等。
颇受关注的碳排放情况,则被列入关键环境信息提要。同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具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等。
“碳排放目前只要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很多企业应该可以松一口气,但这个范围会逐步扩大,只要年排放大于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未来几年都要逐步进入披露范围。”青悦环保表示。
与此同时,与《准则》配套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特别提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这意味着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将更加透明全面,多方信息互验有望形成监管网络,企业环境造假难度提升、环境违法行为会更加快速地传导,并因此承担违法成本。
记者 张问之 编辑 全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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