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的问题,出现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比如经营不善的,又或者突发一些事情的,比如最近西安经历了一场疫情,封城将近一个月,给很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带来了极大的考验。
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借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不过企业的借款可不像朋友之间借钱那么方便,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甚至都可以不用约定利息,只要按时还了就行。
但是企业借款,是一定要约定利息的,就算是不约定利息,在借款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涉税问题,比如增值税,就算没有利息,借款也是需要缴纳利息的,可见企业的借款和个人之间的借款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企业借款涉及很多涉税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广大企业的财务是需要注意的。
今天就为大家来盘点一下企业在借款过程中,会出现的5个涉税问题,看看你的企业是否有这样的风险。
一、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非常的常见,比如两个企业的老板是好朋友,一个向一个借钱,甚至由于关系好,都约定很低的利息。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当然可以,不过要满足两点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可见,只要约定的利息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要求向刚才第一条说到,想要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相应的利率,那么利率的要求是什么呢?根据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涉及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扣除?根据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涉及的利息支出扣除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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