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由于前期经营状况良好,在聚焦主业的同时,也想把闲置的剩余资金利用起来,于是购买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原本以为,投资收益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料,前几天公司财务却被税务人员约谈补缴企业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公司有一项持有不满12个月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收益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项收益不符合免税规定。那企业投资到底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番。
1.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还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注意: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如果被投资的企业发生注销清算,那从他们注销清算中分得的剩余资产是不是也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不是。举个例子,甲企业2014年对乙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2017年乙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2017年末,甲企业分得1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从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得的部分,那么这200万元就被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下的1300万元是甲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也就是减去1000万元,那么剩下的3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如何确定投资成本呢?
答: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注意: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上述第3条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4.如果投资不慎投亏了,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下列所述的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另外,投资损失还需要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部分情况下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可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第一到第六款。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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