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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发〔2020〕33号)。
通知说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自成立以来,相继于债券、利率衍生品、外汇及汇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领域推出集中清算服务,在提高银行间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便利市场机构参与集中清算业务,上海清算所对集中清算业务规则进行整合,形成《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
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以下管理办法及各项集中清算业务规则废止:《清算会员管理办法》《保证金管理办法》《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及补充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央对手清算规则》《跨境外汇即期交易中央对手清算规则》《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自贸区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风险管理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要求为规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中清算集中清算是指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的清算业务,清算的处理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要素匹配、清算确认、计算清算参与者债权债务、发送结算指令、清讫债权债务、风险管理和存续期管理等。
第三条 中央对手方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市场中,通过合约替代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介入交易的对手方之间,成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并据此确保履行合约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
第四条 合约替代合约替代是指中央对手方针对已成交的交易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一种法律安排,并据此与买方和卖方建立两个新合约,以清偿买卖双方之间的初始债务。
第五条 清算产品集中清算业务的涵盖范围包括债券、汇率、利率、信用、大宗商品等现货及衍生品。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应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要素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信息、交易品种、成交时间、起息日、交易期限、成交量、成交价格、货币币种、计息规则等。
第六条 资产保护清算参与者在集中清算业务中的待结算证券、资金等资产,以及保证金、清算基金等履约保障资产,均属于清算参与者所有,仅可用于集中清算业务,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章 清算参与者
第七条 清算参与者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集中清算参与者分为普通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特殊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
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分为A类、B类和C类普通清算会员。其中,A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业务,B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集中清算自营业务,C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集中清算自营业务。
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集中清算自营和代理业务;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其中,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及代理业务,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及对应业务的集中清算代理业务。
特殊清算会员参与集中清算业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可间接参与集中清算业务。
第八条 清算会员资质申请满足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自愿参与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愿意签署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具备开展集中清算业务所必需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制定人员配置计划、集中清算业务政策落实及发展计划等。
第九条 普通清算会员权利与义务 普通清算会员拥有以下权利:直接参与相应的集中清算自营业务;获得与自身业务相关的集中清算自营业务信息;使用上海清算所提供的业务终端等设施;按照规定获取交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风险准备资源收益;参与上海清算所举办的业务培训;获得上海清算所提供的业务发展支持;与上海清算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清算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集中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结算交收义务;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清算基金等风险准备资源,会员年费、注册费及清算费等相关费用;妥善保管集中清算业务资料;按要求如实提交机构信息、财务信息,配合上海清算所资信评估和自营业务评估等;及时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履行清算会员义务的重大事项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与上海清算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综合清算会员权利与义务 综合清算会员在拥有普通清算会员权利的基础上,还拥有以下权利:向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收取集中清算代理业务的清算费等相关费用;向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收取集中清算代理业务的保证金等风险准备资源,且保证金要求不低于上海清算所对综合清算会员的要求;因代理的非清算会员导致上海清算所对综合清算会员收取违约金时,有权要求非清算会员承担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在遵守约定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获得与自身业务相关的集中清算代理业务信息;与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上海清算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合清算会员在履行普通清算会员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履行以下义务:集中清算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账户、人员相互分离,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集中清算代理业务;根据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需要,向非清算会员提供与其自身业务相关的集中清算代理业务信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管集中清算代理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或上海清算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代理的非清算会员进行定期评估和集中清算代理业务评估,并协助上海清算所对非清算会员间接参与集中清算业务进行评估;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告非清算会员发生违规、违约等相关情况;与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约定的其他义务;与上海清算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实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主要评估清算会员上一年度在合格中央对手方政策落实、风险管理、制度落实、系统安全以及业务参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年度评估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清算会员。
第十二条 清算会员资质变更与终止
(一)清算会员有权申请变更或终止清算会员资质。清算会员申请变更或终止其清算会员资质的,应符合拟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具体条件由上海清算所制定,经上海清算所评估同意的,书面通知清算会员。
(二)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清算会员参与业务、风险管理、年度评估结果等情况,对清算会员资质、参与集中清算业务范围等开展动态管理,经书面通知后,变更、终止其清算会员资质或限制、暂停、终止清算会员参与相关集中清算业务。
(三)清算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终止其清算会员资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被监管机构处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缺乏履行清算会员义务的能力;违反本规则、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风险管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账户体系
第十三条 清算账户清算参与者参与集中清算业务应指定或开立以下清算账户,用于记录、存放、管理和核算相关资产:
(一)资金结算账户指清算会员指定或开立的、用于办理集中清算业务资金结算的账户,包括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或外币结算资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指清算会员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用于管理和核算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保证金的账户;
(三)清算基金账户指清算会员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基金的账户;
(四)证券账户指清算参与者指定或开立的、用于记载其所持证券及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其他固定收益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账户;
(五)实物资产账户指清算参与者指定的用于记录、存放、管理和核算相关实物资产的账户;
(六)其他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账户分类集中清算业务账户分为自营账户与代理账户,并严格按照分离与可转移的原则进行管理。
分离与可转移是指中央对手方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参与者的头寸和与之相关的提供给中央对手方的抵押品可互相分离,免受任一参与者违约或破产的影响;同时一个参与者的头寸和抵押品在特定情况下,可转至另一个或其他多个参与者。
第十五条 结算授权清算参与者可授权上海清算所根据集中清算结果对相关账户进行结算处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措施集中清算业务实施清算会员资信评估、清算限额、合规检查、保证金、逐日盯市、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违约处理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资信评估资信评估包括初始资信评估、年度资信评估和动态跟踪与评估。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状况以及清算会员参与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的情况等进行资信评估,用于清算会员资质的评审及动态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清算限额清算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清算参与者设定的清算业务额度。清算限额可以是现货交易的成交净额、衍生合约的持仓数量或者合约组合的风险敞口额度等,上海清算所基于清算会员的业务规模、资信状况及其清算限额申请情况等因素核定清算限额。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算限额进行调整。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参与者所持头寸净额或风险敞口进行实时监测,对超出清算限额的清算参与者会采取保证金追加或拒绝承接其新增交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风控合规性检查对清算参与者提交的交易数据进行风控合规性检查,检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所持头寸净额或风险敞口、保证金缺口、价格偏离度、头寸集中度等。根据检查结果,上海清算所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理,且有权拒绝对未通过风控合规性检查的交易进行合约替代。
第二十条 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集中清算业务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盯市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上海清算所每日根据参与者所持头寸净额或风险敞口、盯市盈亏以及其他特殊风险因素计算保证金要求。清算会员应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向上海清算所足额交纳保证金,非清算会员应根据综合清算会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初始保证金又分为最低保证金和超限保证金。最低保证金根据清算限额核定。超限保证金是清算会员所持头寸净额或风险敞口超出清算限额时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中最低保证金无法覆盖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盯市保证金盯市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持有头寸的盯市亏损。每日日终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盯市盈亏情况执行盯市盈亏的结算或保证金的追加和释放。若清算会员在日间出现大额盯市亏损的,或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进行日间保证金追加。
第二十三条 特殊保证金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异常情况下清算会员违约给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潜在额外损失。异常情况包括:
(一)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清算会员持有头寸过度集中;
(三)连续假期;
(四)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资产保证金资产种类为上海清算所接受的现金与非现金抵押品,保证金资产中现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上海清算所定期公布和调整可接受的现金币种和非现金抵押品种类。上海清算所每日对抵押品进行估值,合格抵押品的种类、价值和折扣率以上海清算所公布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管理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专户,对各清算会员的保证金实行分类独立核算,保证金资产与上海清算所自有资产相隔离。清算会员申请退出清算业务时,在结清与上海清算所的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清算所将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逐日盯市盯市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参与者头寸的成交价与最新公允价值,计算其各项清算业务的浮动盈亏的过程。所有集中清算业务至少在日终进行一次盯市计算,对风险较高、波动较大的清算产品还会进行一次或多次的日间盯市。
第二十七条 清算基金清算基金用于弥补相关集中清算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损失中违约会员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上海清算所以各项集中清算业务为单位分别设立清算基金。
第二十八条 清算基金调整上海清算所根据压力测试结果确定或调整清算基金金额。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清算基金。相关清算基金计算方法发生改变的,上海清算所将调整相应清算基金应交纳金额并通知清算会员。
第二十九条 补充清算基金上海清算所动用未违约的清算会员的清算基金弥补违约损失后,可要求未违约清算会员补充清算基金。对于单次违约,补充清算基金金额不超过该清算会员原清算基金金额。
第三十条 清算基金管理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清算基金专户,按清算会员及各项集中清算业务对清算基金实行分类独立核算。终止清算会员参与某项(或全部)集中清算业务的资质或批准清算会员退出某项(或全部)集中清算业务的,该清算会员对应的清算基金交纳义务自上海清算所批准的生效日终止。终止后,上海清算所退还该清算会员交纳的相关集中清算业务的剩余清算基金。在终止生效日日终前相关集中清算业务发生违约事件的,上海清算所可待违约事件处理完成之后退还相应的剩余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以及与上海清算所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上海清算所定期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保证金、清算基金与风险准备金的收取(提取)、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相关清算会员披露该专项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约处理参见本规则第七章。
第五章 清算结算
第三十四条 数据接收集中清算系统实时或批量接收清算参与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认可的交易系统或方式提交的交易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生成新合约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合约替代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进入集中清算的交易生成新的合约,并为每个新合约生成合约编号,以此作为上海清算所进行风险管理、清讫债权债务和违约处理的依据。纳入集中清算的合约,清算参与者与其原交易对手方不再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和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则,履行新合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新合约维护和管理对于进入集中清算的合约,清算会员应以上海清算所为中央对手方进行存续期管理并按照净额计算结果履行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管理、风险管理、数据报备、资本管理等。清算参与者应制定以上海清算所为中央对手方的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内部合规检查规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净额的方式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和交易额度占用计算,并在技术系统中实现。
第三十七条 存续期管理已纳入集中清算、未到期的合约,清算参与者可根据具体业务规定通过指定方式发起存续期管理申请,包括提前终止、清算退出等,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净额计算上海清算所根据具体业务规定,对集中清算业务按照同一清算参与者、同一结算日、同一币种、同一资产类型等原则进行净额轧差,计算清算参与者应收应付资产;生成并向清算会员发送业务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清单、保证金清单、债券结算清单和实物交割清单等。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业务单据履行资产收付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结算处理上海清算所根据集中清算结果,按照同步结算的原则,组织完成与各清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实物结算和资金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六章 代理清算
第四十条 代理清算代理清算是指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集中清算业务。代理清算分层进行,上海清算所与综合清算会员进行资产清算结算,综合清算会员与非清算会员进行资产清算结算。
第四十一条 综合清算会员履约担保责任综合清算会员对已代理确认的交易保证履约。当非清算会员未及时履行集中清算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结算资金、证券或实物的支付)时,综合清算会员不得以非清算会员违约为由解除其对上海清算所的义务,或作为对上海清算所要求其履约进行抗辩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代理分账管理综合清算会员应为其代理的每一家非清算会员分别管理资金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保证非清算会员能够及时查询其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代理头寸管理上海清算所为综合清算会员维护代理头寸等台账,用于记录和管理非清算会员的交易头寸等。
第四十四条 代理清算限额综合清算会员为其代理的每一家非清算会员分别审核清算限额,报备上海清算所。用于计算各非清算会员最低保证金要求的清算限额不得相互占用。
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业务清算限额为其代理的所有非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之和。综合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占用。
第四十五条 非清算会员结算综合清算会员根据业务单据及时与非清算会员清讫债权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代理关系变更和新增非清算会员可向综合清算会员提出代理关系变更申请,由原综合清算会员审核通过并获得新综合清算会员确认后变更代理关系,并报备上海清算所执行移仓。一对多代理模式下,非清算会员可按相关流程申请新增代理清算关系。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约判定清算会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该清算会员违约: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保证金交纳或结算义务;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
(四)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停业整顿、破产、清算、托管、接管、机构重组、行政重组、撤销等行政或司法程序;自身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重整、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
(五)通过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六)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七)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
(八)被其他清算机构、交易所判定违约或被暂停、终止会员资质,并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清算义务;
(九)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违约分类清算会员违约事件分为运营性违约和永久性违约。
(一)运营性违约:若清算会员因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短期流动性不足等而导致暂时无法履约的为运营性违约。
(二)永久性违约:若清算会员出现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所列情形以外的违约事件,发生运营性违约但违约清算会员未在违约处置关键时点(各业务均设有违约处置的关键时点)前履行承诺,则上海清算所可将该违约事件认定为永久性违约。
第四十九条 运营性违约处理若清算会员出现运营性违约,上海清算所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制或暂停违约清算会员参与的业务;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的应收资产;
(三)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保证金账户和清算基金账户;
(四)启动银行授信和借贷机制,融入资金或证券等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清算结算义务;
(五)按照违约金额计算和征收违约金。
违约清算会员在违约处置关键时点前,补足违约资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将取消上述措施,并记录该违约清算会员运营性违约一次。
第五十条 永久性违约处理清算会员被判定为永久性违约后,除第四十九条相关措施外,上海清算所还可根据各集中清算业务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终止该违约清算会员参与业务的资质。
(二)启动非现金类抵押品(若有)的快速处置流程。上海清算所有权将非现金类抵押品部分或全部变现,用于弥补违约处置损失。
(三)召集违约处置专家组,协助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四)如违约清算会员为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对其未违约且在移仓前满足应付资金要求(包括保证金和结算资金)的被代理非清算会员进行移仓。
(五)通过强行平仓等措施快速处理违约清算会员的未平仓头寸,并执行资产和头寸的转移。
(六)使用风险准备资源弥补对违约清算会员头寸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
(七)关闭违约清算会员在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账户,终止其清算会员资质。
(八)向监管机构报告违约清算会员的违约及处置情况。
(九)及时向市场披露违约清算会员的违约及处置情况。
第五十一条 风险准备资源使用上海清算所按以下顺序使用风险准备资源,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行为造成上海清算所的损失:
(一)违约清算会员在涉及违约的集中清算业务中交纳的保证金。自营业务违约处置时保证金不足的,不能使用代理业务保证金弥补损失;代理业务违约处置时保证金不足的,可以使用自营业务保证金弥补损失。
(二)违约清算会员在涉及违约的集中清算业务中交纳的清算基金。
(三)部分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
(四)未发生违约的清算会员在涉及违约的集中清算业务中交纳的清算基金。
(五)未违约的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交纳的补充清算基金。
(六)上海清算所剩余的风险准备金。
(七)其他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风险准备资源。
第五十二条 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分为平仓拍卖和合约多边净额终止两种方式。优先采用平仓拍卖方式,若平仓拍卖失败,可采用合约多边净额终止。上海清算所按照以下流程执行平仓拍卖:头寸分割、风险对冲、风险资源分摊(拍卖激励池)、头寸拍卖。
第五十三条 违约移仓综合清算会员违约,履约非清算会员可指定新综合清算会员,由上海清算所执行移仓。
第五十四条 追偿索赔违约处置流程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追偿或/和索赔,所得用于偿还此前融入的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准备资源使用顺序相反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五十五条 非清算会员违约处置非清算会员违约,但综合清算会员未发生违约,综合清算会员有权主动中止对违约非清算会员的代理服务,进行处置并追索损失。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限制、暂停或终止违约非清算会员后续集中清算业务的合约替代、清算退出和提前终止;
(二)冻结违约非清算会员在违约业务中的保证金;
(三)暂停支付违约非清算会员的应收资产;
(四)针对违约非清算会员头寸进行协商终止、风险对冲、强行平仓等,处置或转移违约非清算会员头寸和非现金抵押品。
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综合清算会员承担。
第五十六条 非清算会员违约报告非清算会员出现违约,综合清算会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记录或说明,并可要求上海清算所在确认材料完整性后协助其执行违约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上海清算所对集中清算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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