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精神,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重点领域打击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误导性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和保护商业秘密暨“三打一护”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在全面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基础上,突出以下领域和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
(一)实施市场混淆行为。
1.日用百货、手机及配件、家具、建材、儿童用品、烟酒经销、医疗等领域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医疗机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市场混淆行为。
2.家用电器经销、油品经销、汽车维修、保养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装饰或配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市场混淆行为。
3.平台经济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误导性宣传行为。
1.装修装饰材料、农药、化肥、种子等商品经营中对商品性能、功能、用户评价、所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美容”“保健”及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行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性能、用途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对其资质、荣誉或合作关系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4.平台经济中的经营者通过“虚假刷单”及利用未经科学检测、没有科学依据的“评比、推荐、评奖”结果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大宗物资采购或旅游服务中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2.医药购销或医疗服务领域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3.在其他领域通过贿赂有职权或有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而影响交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保护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行为。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对于查证属实进行处罚的,可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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