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区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补充、修改,明确了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表示,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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