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徐某与刘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4年由于性格不合,二人感情破裂开始分居。后徐某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钱10万元。刘某却称,结婚彩礼钱是8万元并不是10万元,另外2万元包括改口费1万元和见面礼1万元,不应算在彩礼钱之内。况且她与徐某结婚时支出的费用、婚后生活各项开支用的都是彩礼钱,包括用彩礼钱买了一辆价值27000元的轿车。因此,刘某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的彩礼钱10万元中,改口钱1万元和见面礼1万元属赠予行为,另负有举证责任的徐某未能举证证明给刘某的彩礼钱具体数额,亦未能举证证明刘某自认收到的8万元彩礼是经刘某索要才给付的。本案中,彩礼钱购买的27000元轿车,一直是徐某使用,因此结合案件实际,以归徐某所有为宜。扣除买车支出的27000元,其余彩礼钱53000元皆为徐某和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必然消费支出。综上,对原告徐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彩礼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解除,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价值27000元轿车归徐某所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通讯员高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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