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5月10日电(记者袁慧晶)近日,江西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意见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在运营过程中,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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