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吉林高速公安延吉分局指挥中心民警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在珲乌高速延吉至图们路段行车时,在正常行驶准备超越前方车辆时,前方右侧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从左侧驾驶窗外抛出一个矿泉水瓶,水瓶径直砸向小车,驾驶员避无可避,惊出一身冷汗,只能继续向前驾驶,远离货车。
等该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后,驾驶员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影像,并将其提供给高速公安,希望高速公安民警找到该车辆进行处理。
民警接警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轿车驾驶员取得联系,通过微信方式得到记录仪视频,随后通过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视频中抛物货车进行排查对比,最终确定了车牌号为吉JJ1***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货车驾驶员王某,与他核对当时高速抛物现场情况,驾驶员王某承认是自己在高速公路行车时,通过车窗向外抛撒空矿泉水瓶,当时并未注意后向来车,也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对后方车辆造成多大影响。
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向王某普及了高速抛物的危险性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后悔不已,接受教育,以后不再犯这种错误,王某也通过民警向当时后方轿车驾驶员表示歉意。而民警通过与轿车驾驶员的沟通,轿车未发生磕碰损伤,轿车驾驶员也接受了王某的道歉。
随后,民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王某实施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对其所驾驶车辆列入高速公路重点管控车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
高速公安提示:
高速抛物是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会带来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等危害,让广大群众深恶痛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省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车外、道路上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有法律法规管控同时伴随处罚。如果因为高速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伤或财物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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