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修改)。
二、修改省政府规章六件。
(一)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第十四条修改为:“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方可销售。”
(二)删去《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对《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或者备案”。
2.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将第十九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对《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删去第九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删去
《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第十四条。
对上述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图片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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