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要不得,公交车上的“路怒”,危及公共安全,就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汽开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汽开区法院宣判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7街区安顺路公交站乘坐128路公交车时,驾驶员崔某遵循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要求,要求王某佩戴口罩,否则禁止其上车,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王某佩戴口罩坐下后车辆启动。在车辆行驶中,王某仍心存不满,起身来到驾驶员旁边继续争吵,并用手穿过护栏殴打崔某头部。随后崔某将公交车紧急刹车停在路边并报警,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驾驶员崔某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取得崔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本罪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行驶的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对驾驶员实施了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行为,干扰正常运行,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二是上述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图片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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