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沈阳的宫先生在注销了所经营的网站后,却莫名其妙成为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中的被告,通过调查,原来是其他人重新注册了宫先生的网站,并且使用在美国的服务器上传了涉案影片。上传侵权影片的当事人是别人,自己却成为了被告,宫先生深感震惊,北国网记者发现,类似案件其实不止一起。
北国网讯(记者 许蔚冰 刁新建)重庆的叶先生近期也身陷网络侵权“漩涡”,在同一天里,他同时收到了5份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索赔金额高达36.5万元。
这让叶先生烦恼不已,最直观的影响在于,他的生意一落千丈。
毫无征兆接到侵权诉讼
毫无预兆的诉讼事情肇始于2020年8月4日,当天,身在重庆的叶先生突然收到来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起诉状: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向叶先生所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
北国网记者在叶先生提供的起诉状上面看到,原告方(记者注: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
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记者注:叶先生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原告方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提供影视作品《XXXX》(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3万元(大写肆万叁仟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源代码留有“后门”造成隐患
北国网记者了解到,叶先生经营的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家从事电商销售的APP,在几年经营中业绩持续高企,为了进一步扩大电商的销售范围,叶先生和其他合伙人准备搭建网站,进而让销售渠道多元化。
但是叶先生和合伙人此前并没有网站的相关经验,为了增强网站方面的知识,叶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搭建网站所需的源代码,“我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增强对网站知识的了解。”
购买成功后,叶先生和合伙人熬了几个通宵,终于搭建起了一个拥有2级域名的网站,叶先生和同事当时充满了成就感,“然后网站就一直放在了那里,”叶先生说,“从来没有在经营中使用过。”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起诉状送达时,“当时我就懵了,”叶先生记得,“然后赶紧登陆之前搭建的网站查找问题根源。”
但是叶先生和合伙人反复查找了很多遍,仍旧不明就里,“这时我才反应过来,搭建网站其实没那么简单,”叶先生说,“虽然网站搭建起来了,但是一些技术问题,我其实还是个门外汉。”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叶先生花费高价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查找,叶先生得知,原来问题出在他当初购买的源代码上,“源代码本身留有‘后门’”,叶先生告诉北国网记者,“就是源代码有漏洞,我搭建起了网站,有人就可以通过源代码的漏洞随意在网站上下载东西,由于我对技术并不精通,这种下载行为我一无所知……”
再接5起诉讼使生意一落千丈
查找到了问题根源,叶先生准备着手应诉,就在他准备相关应诉材料时,2021年1月14日,他突然又接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而且一次就送来了5份。
在叶先生出具的起诉状上面,北国网记者发现,5份起诉状的原告均为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原告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前叶先生收到的那份起诉状完全相同。
同时,原告在5份起诉状上面分别提出了3项诉讼请求,请求内容也与叶先生之前收到的起诉状完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原告方起诉的侵权影视作品名称是另外5个,同时,原告方在每一份起诉状上面提出的赔偿金额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万元(大写柒万叁仟元整)”。
叶先生计算了一下,5份起诉状的赔偿金额共计36.5万元。
这5份起诉状给叶先生带来了巨大烦恼,他不得不展开新一轮的应诉,“每天的精力都耗费在这上面了,原本经营的生意根本没时间去打理了。”
叶先生所经营的电商APP,此前销售额是800余万元/年,自从接收到起诉状后,2021年上半年的销售额不足100万元,“还不及原来的四分之一。”
北国网梳理深陷侵权“漩涡”的规律
对于新收到的5份起诉状,叶先生并不认可其中的原告陈述,“我在收到第一份起诉状时就关闭了网站,因此不可能继续侵权了。”叶先生告诉北国网记者,“唯一的可能是,有人通过带有漏洞的源代码,有计划的在我关闭网站前做了手脚,然后进行批量诉讼,所以我才能同时接到5份起诉状。”
针对叶先生的分析,北国网记者随后进行了大量采访,并潜入了另外几个微信群。
其中一个微信群名为“XX维权交流群”,群内有247名群友,据了解多数是接到过“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起诉状。在另一个名为“被影视公司恶意起诉维权群”中,受害群友们在不断吐槽的同时,还对他们自身陷入网络侵权“漩涡”的过程进行了剖析。
北国网记者通过与多名群友的交流,总结出了受害群友们、中小企业深陷侵权漩涡的规律:
源代码存在“后门”:部分被起诉的受害者具有搭建网站的需求,但缺少网站方面的相关技术和知识,于是在自己购买源代码搭建网站过程中存在盲目性,所购源代码即使充斥着木马、病毒、漏洞、“后门”等仍旧浑然不知,这便给“批量诉讼”提供了“温床”;
“一条龙”服务“被套路”:部分被起诉的受害者轻信“搭建网站—实时更新—后期维护”类网站技术人员“一条龙”服务的许诺,在自身缺少网站方面相关技术和知识的情况下,雇佣技术人员时“被套路”,比如雇佣人员在网站植入木马、留有“后门”等,在结束“一条龙”服务后,产生侵权纠纷;
购买成型网站留隐患:部分被起诉的受害出于“图省事”的考虑,一次性购买已经搭建完毕的2级域名网站,因为没有进行通盘的细致检查,所购网站其实早已存在有诸多隐患,购买入手后,很快便身陷侵权纠纷中难以自拔。
转发链接被动手脚:部分被起诉的受害者出于成本考虑,以较低价格购买链接形式的转发,用于公众号等,由于自身并不精通相关技术,所购链接被动了手脚,产生侵权。
上述梳理基本囊括了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受害者情况,北国网记者发现,这些受害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有搭建网站的需求,却并不精通相关的网站技术和知识。以致于被起诉后,疲于应诉,焦头烂额。
但是在众多被起诉的受害者中,北国网记者却发现,并不是所有受害者都在被起诉后束手无策。记者联系到一名精通网站技术的大咖,他不仅打赢了官司,还向记者介绍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原告方使用的手段,以及为何类似案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北国网记者许蔚冰刁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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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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