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记者 许蔚冰 刁新建)一份胜诉判决书,还原出互联网技术大咖在“互联网影视侵权案”中惊险胜出的过程,但在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中,并不是每一名被告都精通互联网技术,这也正是原告方有恃无恐疯狂起诉的根源。
北国网深度揭示“互联网影视侵权案”中原告方的取证手段,试图戳破类似案件屡屡得手的本质。
安徽一网络公司被起诉赔偿20万
2021年年初,安徽省铜陵市从事网络技术研发及产品销售的那先生也遭遇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通过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那先生经营的铜陵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
起诉状内容与北国网之前报道的几起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如出一辙:原告方(记者注: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他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案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被告方(记者注:铜陵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极大侵害了原告方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提供4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律师费用2万元,合计22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庭审现场通过演示否定侵权
那先生经营的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研发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等。接受北国网记者采访时,那先生回忆了被起诉的缘由——
当时那先生出于扩大经营的考虑,在其他网站下载过源代码,并通过他所经营公司的公众号进行测试,“我是出于学习的目的,”那先生说,“学习影视和营销相结合的模式。”
那先生认为,正是这次源代码下载使他遭遇了诉讼,但是作为经营软件开发方面的技术大咖,那先生对自己当初的下载行为充满了自信,于是在接到起诉状后,他开始着手准备应诉。
2021年6月23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那先生为被告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正式开庭。
结合那先生的介绍和庭审判决书,北国网记者还原了那先生在庭审过程中的应诉过程:庭审中,那先生现场演示了建站原理、视频播放原理,以及通过下载影视源码并安装,并通过解析接口链接到爱奇艺、腾讯、芒果TV等其他影视网站,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即可通过该解析接口搜索各大影视网站的视频的过程。
那先生表示,自己未存储案涉影片,也未直接提供案涉影片。
在辩论环节,那先生辩称,他在2019年8月20日下载影视源码进行研究测试,并在2019年8月23日凌晨将源码删除,原告方是在2019年8月30日进行取证,说明原告方利用黑客技术爬取其后台数据。
那先生还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搜索服务,点击播放后显示跳转到其他平台进行播放,微信公众号页面也显示了影片来源,未将影片存储在自身的服务器中。另外,那先生表示自己公司使用的影视源码来自于360浏览器,360浏览器上所有的影片都是正版,且都不是在影院正在上映的影片。
最后,那先生强调他所经营的公司并未主动推广案涉影片和盈利,测试腾讯微信公众号后台显示点击次数为零。
法院驳回侵权诉讼
基于那先生的辩护,法院对侵权认定进行了调查分析:法院首先针对那先生经营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注册案涉微信公众号的事实,认定那先生经营的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法院对那先生经营公司“是否直接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问题”和“有无过错的问题”分别进行了说明。
在那先生经营公司“是否直接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的问题”中,法院依据那先生在庭审中的现场展示,认为那先生经营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案涉影片后点击播放,播放过程并未显示跳转页面,因此认定那先生经营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提供案涉作品的搜索播放服务,其播放服务的实现,是通过设置链接,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以从案涉作品的播放源处(其他影视网站)获得作品,并未实施将相关影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并未直接提供相关影片的播放源,其提供的仅是搜索、转链接服务。
在那先生经营公司“有无过错的问题”中,法院依据那先生在庭审中的现场展示,认为被诉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源来源于其他影视网站,那先生经营公司针对案涉影视作品进行设置链接,播放案涉作品属于对嵌套技术的利用,本质上系提供网络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另外案涉影片上映时间早,在原告公司取证时在其他影视网站上能够免费播放案涉影片,那先生经营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最终认为那先生经营公司仅提供搜索、转链接服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被告方不构成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另外,被告方在2019年8月23日将影视源码进行了删除,断开了链接,其微信公众号已无影视点播服务。因此,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国网还原原告方取证手段
针对法院作出的判决,那先生在欣慰之余,也感到了深深的后怕,“庭审中涉及的那些专业术语,归结起来就是我进行了及时的‘避险’,”那先生告诉北国网记者,“下载源代码不久我就及时进行了删除,就在我刚刚删除后,原告就进行了取证,如果我晚一点儿删除,这次开庭中败诉的就是我了!”
那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对源代码进行了及时删除,还是得益于自己精通互联网技术,“下载源代码后,我一直在坚持遵守‘避风港原则’(记者注: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那先生说,“所以才能最后赢得庭审。”
那先生表示,这种官司的胜诉只能存在于精通互联网技术的人,否则等待被告的只能是败诉。他的这个观点是基于原告方的取证手段。
北国网记者通过采访还原了类似官司中原告方在起诉前的取证手段:一般情况下,原告方会通过相关公司推出的取证APP,对被告(记者注:被起诉公司的网站)进行录像取证,并将所取得的电子数据(即通过源代码漏洞下载后的影片)在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生成可信时间戳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这是原告方固定侵权证据的第一步。
之后,原告方向法院送交起诉状,并提交光盘,光盘中将包含:电子证据源文件(取证视频)、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通过在时间戳中心官网的验证中心中的PDF文件验证模块进行查验,可以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证明该数据电文(电子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等。
这种取证手段决定了证据是一条完整、有效、环环相扣的链条,会使得被告方无从辩驳,如果在取证之前,被告方没有进行类似删除源代码的操作,这个证据链条将难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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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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