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省卫健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那么,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的通知具体啥内容呢?一起来看!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就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要求进行明确。
对以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单身女性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种情形申请终止妊娠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开具终止妊娠相关证明。
经具备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经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经本人同意终止妊娠的,凭上述相关情况诊断和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即可在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单身女性怀孕申请终止妊娠的,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核验身份后,即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工终止妊娠监管,严肃查处借终止妊娠之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需要申请终止妊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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