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下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规定的通知》(运市住金字[2017]3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运市住金字[2017]4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补充规定》(运市住金字[2018]4号)、《关于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运市住金字[2018]22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运市住金字[2018]32号)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连续3个月不缴存的视为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不含一次性缴存),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
(4)具有20%的首付款交款凭据;
(5)具有管理中心(管理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内的消费证明(房款付清的不予受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手续、土地手续必须是本人或配偶的,房屋装修贷款不予受理;
(6)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四、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的原件。
(三)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异地贷款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本、卡流水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
(四)住房消费材料:
1、购买商品房:网签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房: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易税票、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小票及卖方收款收据);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拆迁户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首付款凭证;非拆迁户提供:备案合同、首付款凭证。
8、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停止受理自2018年7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或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归还按揭贷款”的证明(内附银行的监管账户)、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五、借款人需提供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房产抵押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职工申请借款时有5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即: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转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
异地贷款适用的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一)房产抵押
1、房产抵押担保以所购、建住房抵押为主,所购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父母、子女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还可用第三方房产进行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依据购房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或评估价值进行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开发商准入。凡银行按揭贷款准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盘项目,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和银行出具的准入证明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管理部须报市中心贷款科备案。
2、针对每个工程项目,由银行、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所购新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办理预抵押公告、登记,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保证。《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给贷款人(受托银行),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3、该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属地备案原则。售房单位(开发商)按有关规定交纳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用于逾期贷款的扣划、代偿。
4、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管理部)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通过对商品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根据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下列实际情况确定: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80%,购买精装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且不得超过未给开发商付清的房款余额;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市场行情限定最高平米单价,但最高不得超过总价的50%;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70%,且不得超过未给卖房人付清的房款余额。
2、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4、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须等于或大于贷款额度的70%。
5、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
(二)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采用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采用职工联保转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三)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七、付款方式:
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账户;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时限:
不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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