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防范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经4月25日第十六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方面政策调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规定,我市夫妻双方购房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总房价。
二、贷款业务方面政策调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市贷款额度调整为: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以上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监审:张笑倩 责编 :张利东
编辑:王彦海 来源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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