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
维护和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各缴存单位公积金规范操作
近期
昌吉州对住房公积金缴存
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规范缴存职工公积金基数构成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构成原则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应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凡是纳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均可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规范单位核定基数标准
各缴存单位对职工缴存基数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定,缴存基数的核定要严格按照每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测算,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按任何系数、倍数、职务、职级等其他条件自行设置缴存标准。
规范缴存基数上下限
上限不超过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按照单位、个人各12%执行。
缴存业务的规范将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使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期来源→昌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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