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近期,为进一步助力职工住房消费,切实保障住有所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规范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二手房贷款有关操作规定。取消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二手房评估报告的规定,改由申请人签署《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查认定,同时,不再签订《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交易价以购房交易价扣除装修、车库等其他费用后作为认定依据,且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的类似商品住房交易价或商业银行认定的价格。上述两项规定已自2019年12月12日起开始执行。
贷款政策方面:恢复差别化利率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调整恢复异地贷款业务。拥有黄山市户籍的市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上述恢复差别化利率政策和调整恢复异地贷款业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受理审核通过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刘 晨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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