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正式执行。与以往相比,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重要变化↓↓
新政解读
1、新政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今起执行,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扔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住房交易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明确两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类: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类: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申请贷款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目前已经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防范贷款风险,新《贷款办法》中明确存在此类情形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额度:首套余额20倍,二套余额10倍
此次修订将与《贷款办法》并行的4个单项贷款额度计算条件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整合归并写入《贷款办法》。为了使政策更加简化统一,便于理解,将按照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统一调整为: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
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5、明确骗贷行为处罚措施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图看懂天津公积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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