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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是公积金提取认定的首套自住住房?
首套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无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010年3月8日(含)后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及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
一、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条件及办法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论是否付清购房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购房款。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不动产证提取公积金条件及其办法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2、购房价格依据: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票据上没有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还商贷提取公积金办法以及条件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还组合贷款提取公积金条件以及办法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2、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达三次及以上的,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五、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以及办法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以及条件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职工家庭仅能凭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有过一笔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2010年3月8日(含)后有过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2、第二套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
资料来源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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