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持续快速增长,造成资金流动性不足。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73.01亿元,贷款余额70.7亿元,个贷使用率高达96.87%,比上年底的88%上升了9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超过90%(1月90.08%,2月90.44%,3月91.87%,4月92.3%,5月95%,6月96.87%),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5月份以来,受外地炒房团来宁购房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销售,同时,由于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收紧以及公积金贷款审批提速,导致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多,贷款需求量暴增,5、6两月的个贷使用率均以2%的速度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省厅要求调整。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提出四点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二、政策调整内容
(一)降低贷款最高额度。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中心城区内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40万元不变,鉴于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县城内仍有一定的库存量,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该县城中心城区的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坚挺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70万元/35万元不变;在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仍保持40万元/20万元不变。
(二)提高贷款首付比例。一是职工家庭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30%。二是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40%。
(三)限贷。一是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二是停止向在同一城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明确流动性管理措施。为防止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9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贷款轮候制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
三、业务办理口径
(一)双职工认定
双职工指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为本行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异地贷款职工按单职工认定。
(二)同一城区认定
蕉城、东侨为同一城区,其他每个县、市各位一个城区。
(三)贷款次数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为家庭为单位,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查询的贷款记录为准(不含信用担保贷款);“异地贷款”次数认定以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四)住房套数认定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载明的实际拥有住房套数为准,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合并的县 (市、区) ,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证明”。
四、政策实施時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26日起实施.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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