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5月27日中心第三期业务审定会研究有关业务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23-2019)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有关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进一步的规范,通知如下:
一、放开二手房过户满6个月(含)以上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即二手房过户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异地购房提取不再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职工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三、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连续出现3期(含)以上,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在正常连续还款6个月后(担保公司代偿的除外),担保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中心将根据担保人的担保等征信情况综合评价其贷款额度。
四、职工在购买同一套住房时,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3年内可再次提取(提取至不动产登记日期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套房产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价格。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销户证明或火化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六、此通知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日
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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