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应优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9年3月4日起执行。
2019年3月4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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