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核定2019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核定2019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19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8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四)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06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19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三、核定范围
2019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18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19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3日
来源:邢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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