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全力支持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全力支持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9〕27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武威市各级社保部门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市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并享有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的权益。
进城务工人员指户籍在农村或本市外,常驻城市,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由职业人员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性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应为自愿缴存者开设“自愿缴存者专户”,集中管理属地自愿缴存者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缴存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签订《武威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条 缴存基数。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3142元,且不得高于9426元(2018年市人社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以后每年以我市人社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缴存比例。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4%。
第七条 缴存额。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
第八条 自愿缴存者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由所在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应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签订《武威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后,自下月起同样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 自愿缴存者若有新单位就业并由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对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按月汇缴的,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履行《武威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的,标记为信用不良账户,暂停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权益。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自愿缴存者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3%。自缴存之日起,连续享受24个月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每季度末,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补贴资金记入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对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十七条 自愿缴存者在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6个月以上银行收入流水;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三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据;
(六)申请组合贷款时,需同时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七)能够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申请贷款时的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男60周岁,女性50周岁。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限(月),同时不超过武威市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自愿缴存者在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按照所购住房顺位抵押的原则,可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二十条 自愿缴存者根据自身条件可自愿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银行还款账号应与公积金缴存的代扣银行账号相一致,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通过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自愿缴存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或支付当年房租。
第二十三条 自愿缴存者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停缴;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经催促后仍不正常还款的或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促后仍不正常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自愿缴存者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用于归还借款人应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尽事宜,遵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本实施细则涉及新市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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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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