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保持和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现就象山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住房公积金其他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4日起执行。
市民若对相关政策有疑问
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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