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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自愿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本辖区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经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自愿缴存者,应与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签订《运城市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划委托书》(以下简称《扣划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参照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18%;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来源:运城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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