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修订稿)》),这是针对中山市于2014年7月出台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首次修订,《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旧有《管理办法》也将废止。
本次修订是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市的实际公积金业务情况对旧有《管理办法》的首次修订,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
《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哪几大变化?
变化一:扩大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
本次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三条增加了“年满18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继2019年1月1日出台《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后,中山市首次将开放公积金开户、缴存及贷款业务的政策纳入综合性的《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体现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项政策内容的重视,以及逐步加大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的决心。
变化二:更加透明化和便捷化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山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责任;并在第十条增加了要求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年度报告的条款。
此外,根据国家“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将单位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修改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件”。
变化三:响应国家号召为企业减负
2018年,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此次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八条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进行了修改,从之前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修改为3倍;同时,也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修改为不得高于12%。
《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由原来的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修改为经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即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这就更加方便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灵活调节公积金缴存比例,缓解资金周转。
变化四:保护合法权益,完善法律保障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六十六条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将对地产行业起到规范作用,维护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信用中山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六十七条规定,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领域的信用惩罚,将原来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的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被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修改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在针对公积金问题的法院实际执法方面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四十四条新增了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的条款。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郎慧
【作者】 郎慧;王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南方号~中山市~中山楼市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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