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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贷款新规「济宁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2-10-13 15:01:56来源:济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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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为配偶关系,不再允许其他亲属关系作为共同申请人。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婚子女购房的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屋票据金额,提取金额起点为拾元整数。

3.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办理提取。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其中“有效购房凭证”指的是: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发票为准,翻建、建造、大修以购买的建筑材料发票为准,征收住房以补交差价款收据为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未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提取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凭证。

(3)购买征收住房的。

购买征收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

(4)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

城镇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农村的应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在取得建筑材料发票三年内办理提取。

(5)大修自住住房的。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程决算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还款本息。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2.有当前逾期或12个月内贷款逾期次数超过1期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5.商业住房贷款所需资料: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表。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均无自有住房并在当地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2个月提取一次。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如职工为单身的,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须提供本人的无房证明、身份证、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如职工为已婚的,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提取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提取时应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绿卡证,12个月提取一次。

五、退休的。

1.职工退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

2.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提前或延迟退休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

2.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七、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以系统封存时间为准,提取时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八、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就职通知书或与新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入地户口簿。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1—4级)、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出境定居的。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

十一、其他说明。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联网核查能获取所需信息或证照的,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照)。

2.如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为直系亲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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