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为帮助我市缴存企业和职工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缓缴条件及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晚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办理流程
企业可登录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单位用户),点击“申请缓缴”进行申请,也可持以下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
①《德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文件(加盖单位印章及参会人员签字)。
(三)后续缴存
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并对缓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按规定再次申请。
二、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受疫情影响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二)申请时间及期限
职工可在受疫情影响期间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晚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申请流程
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高月提取额:
① 出示电子身份证件;
② 联网信息查询不到的,出示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四)提取审批
1.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400元,受疫情影响期间每人总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1200元。
2.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经审核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是指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因疫情隔离或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以人社部门发放一线人员疫情加班费、津补贴的单位范围为准。
2.申请流程。办理逾期行为核销,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开具证明。
(二)审核
逾期贷款事项处理由管理部受理并审核,业务管理科统一办理。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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