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于2019年6月1日颁布实施《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全省首个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城市,并推出贴息贷款。实践证明,预警机制的建立,对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衡,保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需要长期坚持下去。《管理暂行办法》暂行两年,即将到期,亟须予以修订。为此,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广泛听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意见建议、开展前期调研、进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报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经2021年度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形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社会公布执行。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基本背景
(一)大势所趋。预警机制虽在省内属首创,但国内早在10年前就对预警机制的建立进行研究和探索,武汉、重庆等城市率先建立了预警机制,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我市个贷率偏高,除了近几年来我市房价上长过快,贷款需求量增大的原因,还与我市政策调整滞后有一定的关联。建立预警机制,根据个贷率确定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并采取相应地调控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政策调整滞后的问题。预警机制虽然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壮大而产生,但绝非阶段性的产物,需长期坚持下去。因此,我市预警机制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并颁布实施,使预警机制得以延续,更好地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
(二)实践检验。我市建立预警机制,推出贴息贷款后,成效明显,较大幅度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较好地化解了资金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贷款职工普遍对“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反响较为强烈,多次向管理中心提出恢复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的诉求。同时,预警响应以年为周期,时间较长,对住房公积金体量相对较小的我市来讲,不太科学。基于上述原因,管委会做出了删除“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条款的决定,并将预警响应周期从年调整为月,使得预警更加科学、精准。
二、所调整的内容
(一)延长有效期限。《管理暂行办法》变更为《管理办法》,有效期从两年调整为五年。
(二)恢复“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删除《管理暂行办法》中“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相关条款,恢复原有“提前部分还款,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的,还款须满12期且近12期内无逾期,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2万元(含),前后两次提前还款须间隔一年”的规定,后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还贷,不随资金运行(预警)模式的调整而发生改变。
(三)缩短预警响应周期。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内容由“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中‘个贷率’(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间的比率)高低确定当年度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如年度内个贷率发生明显变化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时,经管委会同意,管理中心可调整资金运行(预警)模式”调整为“管理中心每月初向社会公布上月末个贷率(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间的比率),并明确当月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当个贷率连续两次处于本办法明确的另一区间时,从次月开始向社会公布下个月相应的资金运行(预警)模式,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新的预警模式下的调控措施,并报管委会备案。如年度内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时,经管委会同意,管理中心可调整资金运行(预警)模式”。
三、实施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即从2021年4月26日起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管委会其他规定。
四、其他
我市2021年3月末个贷率为89.82%,《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当月处在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模式下三级预警状态,执行三级预警状态下的调整措施。以后每月初向社会公布上月末个贷率,并明确当月资金运行(预警)模式。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6日
附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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